談起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公安機關的許多同志都深有感觸,那是一件極苦的差事。處置這些群體性突發事件,政策性、法律性極強,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小事鬧大,大事鬧亂,弄不好還會惹出個什么麻煩來,嚴重影響社會穩定。近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各種復雜矛盾因素的綜合影響,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在我縣不斷發生,有由原來的水西多發漫延至全縣普遍上升的趨勢。不少事件規模較大,突發性很強,行為激烈,處置難度大,已成為影響我縣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危害后果非常嚴重,同時,給處置工作帶來越來越嚴峻的挑戰。實踐證明,在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中注重講究策略和藝術,做到指導思想明確、職能定位準確、處置方法正確,群體性突發事件是可以得到妥善處置的。這里,我想就公安機關在處置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實戰中應當講究的策略藝術和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粗淺的看法。
一、當前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特點
(一)具有突發性。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這個群體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時難以得到解決,由于長期積壓,在心理上超過了其承受能力;二是具有引發事件的特定時機和重要時期(如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新的政策出臺、天干地旱、交通事故等);三是都有策動、召集的組織者。要滿足這些條件,往往需要一個醞釀過程,經歷較長一段時間。這一過程一旦完成,只要受外界某個因素的刺激,就很容易導致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發生。由于外界因素的不確定性,群體性突發事件也就具有了“突發性”。
(二)具有牽動性。由于利益相關,目標一致,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參與者具有較強的感染力和擴散性,而且,某具體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因利益的相關性可能會影響和帶動類似群體性事件人群。黨委、政府從維護群眾利益、維護大局出發,解決或部分解決了一些群眾提出的問題后,一些利益相似、相關的群體會誤認為這是“鬧”的結果,因而紛紛效仿,甚至串聯多個單位或部門一起行動,共同向黨委、政府施壓,以達到各自的目的。
(三)具有多樣性。當前,人民內部矛盾已經泛化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各個層次,由此而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呈現出誘因多樣性,如有因建房、用水、勞務糾紛、交通、生產和醫療事故等非正常死亡事故而引起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有因企業的改制、倒閉、兼并、破產引起的群體性治安事件;有因國家工作人員執法不公、工作方法簡單、態度粗暴引起的群體性治安事件;有因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庫移民引起的群體性事件;也有針對單位領導廉潔自律不夠、工作不實、作風不深,甚至產生腐敗問題等引起的群體性治安事件等等。誘因的多樣性,決定了參與主體的多樣性——涉及到不同的社會階層和行業。
(四)具有激情主導性和行為失控性。在群體性突發事件中,參與人員往往局限于自己的特定利益和要求,只是從單方面、特定角度來考慮問題,將怨氣和不滿集中到黨委、政府頭上,因而,與黨委、政府的對立情緒較強。在群體聚集這一特定條件下,個體之間相互影響,很容易使激情在群體中占主導地位,參與者因情緒的影響引起共振,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很難正確地估價自己的行為后果。因而,一些群體在向黨委、政府提出要求時,逐步升級,層層加碼,以“人多力量大”的從眾心理向政府施壓,甚至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堵交通、打、砸、搶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具有參與人員多元性。近年來,群體性突發事件參與人員呈多元化趨勢,除工人、農民、個體戶、外來打工人員和無業游民,有些地方還出現了教師、離退休人員等,涉及的社會面較廣。過去群體性突發事件一般都是自發的、無組織的,而目前有相當數量的群體性上訪事件是有組織的,有些還打著反腐敗、維護合法權益的旗號,煽動性較強,從而加大了群體性突發事件的處置難度。
(六)具有必然性。在推進改革開放中,人人都有享受改革成果的權利。社會各階層、各群體、每個人都希望在改革開放中得到自身利益要求的滿足,但社會利益再分配的公平程度在實施操作過程中總是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社會總是有“弱勢群體”的存在。因此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公,直接決定了矛盾的存在和群體性事件發生具有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