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攻心為上”。典型的群體性事件是一種充滿狂熱、喪失理智、行為失控的群體行為。在這種人群環境中,人們已喪失了正常的價值判斷,一般的道理與勸說往往不起作用。因此,公安干警就必須尋找在這種特殊環境中,群眾能夠聽得進去、容易明白的道理,提供群眾還能接受的價值標準、還愿遵守的社會規范。因而要堅持運用宣傳教育的方法勸解疏導。要借助有權威的黨政領導、基層組織和對方認同的人物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千方百計同人群溝通協調。公安干警要在現場文明執法,并通過自身有說服力、感染力的言行,逐步消除對立情緒,緩解僵持對立局面。
2、“示威造勢”。當現場勸解工作久不奏效,人群躁動不安,或在策劃者煽動下初顯過激行為時,公安機關要果斷制造先聲奪人的氣勢。處置警力迅速進入現場,可用警車開道,車隊編組,造成大兵壓境態勢,使人群產生動搖、畏懼心理,繼而通過集體喊話、鳴放警報、架設防暴設施等方式,營造“勢不可擋”的高壓態勢,對人群造成強有力的震懾,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效果。此時,再進一步做宣傳教育工作,告訴群眾:一切人、一切活動都只能在法律范圍內。無論表達什么要求,表達什么情緒,法律這一條底線是不能逾越的。誰侵犯法律的尊嚴,誰就無法逃脫法律的嚴懲,鬧事、動亂,最終受害的是群眾自己。從而使過熱的群體情緒逐漸冷卻下來。
3、“剝繭抽絲”。當威懾工作仍不見效,在策劃者和骨干的帶動和煽動下,人群繼續出現過激行為時,公安機關在群體性事件現場要由外向內,迅速將事件主體同其他群眾分離開來,將事件主體中的核心層和附和層剝離開來。剝離圍觀群眾和事件主體群眾,可通過大功率擴音器向現場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同時責令現場無關人員馬上離開,使大多數圍觀群眾和部分事件主體群眾懾于法律的威力離開中心現場,并立即在現場周圍一定區域內設置警戒帶,不允許無關人員擅入,將事件主體孤立起來。隨后,將事件主體中的核心骨干層與附合支持層剝離開來。可采用三種辦法:一是“對話分離”法,通過政府或有關部門開通對話通道,請事件主體派出一定數量的代表(可根據公安機關掌握的現場鬧事骨干數量而定)的代表進行對話,由于核心骨干在鬧事群眾中有一定的威信和代表性,事件主體一般會推選他們作為對話代表,這樣便達到了暫時分離主體的目的。二是“敲山震虎”法,可在獲取掌握核心骨干人員違法罪證的基礎上,尋找時機向其明示,輔以教育手段,迫使其不再參與;也可在現場公開取證的同時用攝像機、照相機集中對其拍攝,向其暗示公安機關已將其納入視線,迫其收斂或離開現場。三是“釜底抽薪”法。對那些在現場不聽勸告,繼續組織、煽動群眾實施違法行為的核心骨干人員,獲取罪證后,果斷將其帶離。對在幕后繼續搗亂的核心骨干人員,必要時對其進行傳喚將其控制。將鬧事核心人員分離后,其他群眾就會陷入群龍無首的境地,其組織性大大弱化。此時,公安機關再相機處置,成功率較高。
4、“擇機而動”。在群體性現場的處置中,把握戰機,果斷行動是處置工作的關鍵。公安機關既可通過直接行動創造戰機,也可根據事態發展尋找戰機。具體來說:一是促其思想動搖,從而創造戰機。公安機關通過加大宣傳攻勢,向群眾曉之以理,講明危害,促使事件主體在“以鬧解決”還是通過“以法解決”的矛盾中進行激烈的思想斗爭,在其為做出何種選擇而動搖不定,情緒往往由狂熱變為緩和時,迅速開展處置工作。二是把握鬧事群體力量最弱時,即鬧事核心骨干人員被剝離、參與群眾怠倦、較多的鬧事群眾離開群體(如輪換吃飯)等時機。三是公安機關已準備就緒時,即處置方案已確定、主要證據已獲取、處置力量已到位、各種器材、工具已準備充分,具備了較強的處置能力時。四是當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剛剛發生時,如鬧事群體中部分人剛剛開始實施時沖擊國家機關或打、砸、搶等暴力之行為,多數人還未參加進時,公安機關可抓住時機依法果斷予以強硬處置。
5、“以退為進”。當在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過程中,工作陷入困境,遇有警車被圍堵、民警被困的被動局面時,要沉著冷靜,盡快化險為夷。首先,要收縮警力形成相互呼應、自我保護的態勢,避免被分割包圍或個別挾持;其次,要收斂鋒芒,改變方法,緩和矛盾避免事態惡化;第三,要盡快從對方中物色有影響力的人,爭取和利用他幫助解圍,或緩解被動局面;最后,為確保民警人身、槍械、車輛的安全,避免事態嚴重惡化,也可做有理有節的適當讓步,以退為進化解險情,從而重新調整、部署警力,控制局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