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當前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主要因素
(一)利益驅動因素。改革開放促進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們的貧富差距也在不斷拉大,社會“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相繼出現。部分貧困人群目睹逐漸擴大的貧富差距,產生了強烈的被遺棄感,形成心理偏執、埋怨、憂慮等。貧富不均導致“弱勢群體”心理失衡,極易引發矛盾。在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庫移民和企業的改制、倒閉、兼并、破產以及建房、用水、勞務糾紛、交通、生產醫療事故等引起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從根本上分析都是受自身利益驅動所致。
(二)體制不順因素。群體性突發事件的發生,還與現行體制不順有關。現階段,政府功能“大包大攬”,什么事情都要抓,什么事情都要管,不可避免的影響了政府很多事情抓不好,管不好。同時,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各項政策不斷出臺、完善,配套工作和有關制度的滯后,極易引起當事人的不滿。
(三)基層組織因素。當前一些基層組織渙散,軟弱無力,戰斗堡壘作用不強,一些基層干部存在不正之風、腐敗現象和行政執法行為不當,存在嚴重的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對群眾合理化建設和要求搪塞推諉,或處置方法簡單粗暴,最終導致群眾對解決合理性要求的絕望,如有的基層干部在土地征用補償款處理過程中,以權謀私,或工作失誤,從而引發群體性事件。
(四)歷史遺留問題因素。法律的制定和政策的出臺都是基于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有些涉及到特定群體切身利益的問題,國家出臺具體政策,都是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制定形成的。由于經濟社會的發展,利益布局的調整變化,少數群體看到當時制定的政策與現行實際情況存在不相適應的一面而產生心理上不滿,由此造成了特定群體集體上訪現象,同時,在有些山區,由于歷史的變遷,有些權屬問題至今難以解決,也是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隱患。
(五)傳統文化因素。我國受封建社會統治觀念的影響,“人治”觀念在一些人心目中仍占有一定的位置,群眾“法治”觀念不強,那種“依靠法律不如依靠領導”的舊思維根深蒂固,直接導致不少群眾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不愿意按法律程序辦事,有的甚至打了官司不如意還找領導,問題得不到解決就上訪。加之長期以來受到“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法不責眾”、“打工不如上訪”等錯誤認識的影響,一部分動機不純的人往往把聚眾實施群體性事件作為向政府施壓和要求滿足自身利益的法碼。
三、處置群體性事件的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處置的原則,指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要針對不同的群體性事件和不同的發展階段,正確分析判斷群體性事件的法律性質,嚴格掌握合法與非法、罪與非罪的界限,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處置工作。在現實社會中,法律已被看作是規范政府和公民行為最合理、最權威、最有效的手段,并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從長遠的角度來看,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只有嚴格依法進行,才可能把問題和矛盾的消解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實踐業已證明,使用不合法的手段和方法處置群體性事件,即使暫時能平息群體性事件的態勢,也很難全面徹底解決隱藏于群體性事背后的深層社會矛盾,反而可能留下引發更猛烈、更持久的群體性事件的隱患。因此,依法處置原則應作為處置群體性事件的首要原則。
2、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則,即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的工作規律,以教育疏導為主,千方百計、冷靜穩妥地緩解、化解矛盾。在我縣,群體性事件大多是因為下崗職工、城市貧困居民和農村貧困人口等弱勢群體遇到實際困難才發生的。因此,政府和主管部門應該努力為他們排憂解難,能解決的要立即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并積極創造條件,分步解決;確實無法解決或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勸解,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決不能回避矛盾,敷衍了事,更不能采取簡單粗暴的態度和方法壓制群眾,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