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消防事業的不斷發展,消防裝備建設力度不斷加大,消防裝備采購數量和金額也日益增多,消防裝備采購形勢日趨復雜。當前,地方政府采購機制已非常健全,采購監督管理已非常規范,然而消防部隊卻沒有一套完善的裝備采購機制,消防裝備采購工作大都是“摸著石子過河”,致使在實際裝備采購工作中違反政府采購規定進行采購,甚至還有違法違紀問題出現,給部隊建設敲響了警鐘。本文結合筆者的實際工作體會,從消防裝備采購工作面臨的難題出發,談談關于消防裝備采購工作的一些粗淺想法,僅供參考。
一、消防裝備采購工作面臨的難題
(一)消防裝備供應商少,選擇余地不大,“賣方”仍然比較強勢。目前的市場環境,物資豐富,商品琳瑯滿目,從供求關系上看是成熟的買方市場。然而,消防車輛、特種器材裝備卻種類單一,可供選擇的余地不大,參與競爭的供應商太少,尤其是特種消防車輛裝備、特種救援器材裝備,其性能和價格均缺乏有效的可比性,很難體現出“競”字。如智能型云梯車、防化搶險救援車、壓縮空氣泡沫消防車等,通過CCCF強制性認證車輛目錄和近幾年我國進口消防車輛統計顯示,這些車輛主要集中在歐美等國家的3-4家供應商,可供選擇余地不大,導致消防裝備采購工作在這方面仍處于被動狀態,很多時候成了“降不降”、“買不買”的賣方市場關系。在這樣的條件下,做好競價采購工作的難度可想而知。
(二)消防裝備投標價格虛高,缺乏有效的監督,難以“控底”。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供貨渠道單一、選擇余地不大,導致消防裝備市場缺乏競爭性,特別是進口車輛裝備,供貨商更少,也就是屈指可數的幾家單位,造成了一定的壟斷性,客觀上也造成了投標價格的虛高,供應商如同“皇帝的女兒不愁嫁”一般,致使談判時難以壓價。同時,由于采購過程缺乏規范的程序和嚴密的審批手續,供貨商的資格沒有通過相關部門嚴格把關和集體審議,紀檢等監督部門雖然在招標時介入監督整個招標過程,但往往在前期介入較少,致使最關鍵的招標文件制作、評標規則制定、供應商資格審核等方面失控漏管,雖具備了監督形式,但體現不出明顯的監督制約效果,違規操作、暗箱操作就有了生存的空間,難以做到價格“控底”,難以讓供應商的投標價格“縮水”。
(三)競價采購組織松散,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不高,競價作用發揮不明顯。消防裝備采購工作是一個貫穿計劃、采購、管理、驗收等各環節的系統工作。在采購過程中,消防車輛裝備項目數量大、種類繁多、專業性強,對采購工作人員掌握采購專業知識領域的深度和廣度上有一定的要求,但是由于消防部隊沒有專門的采購機構,采購工作人員大多是兼職,平時又疏于對采購知識、規定的學習,采購業務水平不高,難以發揮競價作用。同時,競價采購組織很多是臨時性機構,執行主體松散。有競價采購任務時,則由競價領導小組牽頭,各相關部門確定一名人員共同組成競價小組,競價工作完成后就解散了事。并且由于競價采購成員的日常工作繁忙,身兼數職,大多數同志對于競價采購工作很難投入精力,造成競價小組成員對消防車輛裝備的性能、市場信息等情況掌握不全面、不具體,在評標中難以做出科學、合理的判斷,在評標中隨聲附和或拿著廠家的報價單直接找領導簽字了事,競價作用就發揮不了。
(四)采購程序不規范,隨意性大,難過政府審計關。消防部隊經費來源分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兩個渠道,而裝備采購經費大都來自地方業務經費,所以要執行政府采購相關管理規定,消防裝備招標前要履行審批手續。但在實際操作中,消防裝備采購程序不規范,隨意性較大。如采購工作經辦人員今天剛拿到采購需求報告,明天就要求招標;超過招標限額應采用公開招標的項目違反規定采用詢價、單一來源等簡便的采購方式進行;未經政府審批并出具的采購確認書,就直接組織招標,或不按照政府采購有關程序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就開始招標等。消防裝備采購項目“特殊”情況比較多,隨意性大,違反政府采購規定,難以通過政府審計關。
(五)供應商資格審核不嚴,沒有專業的評審專家庫,競價采購工作質量不高。由于缺乏對供應商的系統管理和資格監督審查機制,難把供應商“入口關”,致使消防裝備市場較為混亂。如一個品牌有多個代理商或多級代理,一個供應商代理多個品牌,哪項裝備有利可圖,供應商就往哪項代理,或是代理商一年更換一個公司名稱,讓基層人員暈頭轉向,不知找誰負責售后服務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們對消防裝備供應商的信息收集工作不重視,沒有建立“供應商信息庫”,對供應商產生沒有實地考察,對入圍供應商產生缺乏統一的準入機制,供應商產生過程不清晰。同時,由于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專家庫中沒有建立消防車輛裝備評審專家庫,部隊內部又缺乏消防裝備評標技術專家,對于一些技術含量較高的消防車輛裝備,每次招投標只能臨時邀請一些部隊內部人員作為評委參與評標。評標過程中,由于競價小組成員受專業技術的限制,往往忽視車輛裝備的技術性能,只注重比價格,評標質量不高,使低性能裝備進入部隊,影響基層部隊戰斗力。
(六)采購、驗收工作脫節,供應商監管不到位,裝備質量和售后服務難以保證。由于消防裝備采購競價組織的臨時性,往往是采購完成或簽定供貨合同后就解散,而沒有一個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最為關鍵的驗收與售后服務監管環節,使進入基層部隊消防裝備的質量和售后服務難以保證。如裝備到貨后,參與評標的評委不參與驗收,或不根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供貨合同驗收,或驗收時只是檢查裝備外觀是否完好、能不能用,而忽略了供應商投標時產品的技術參數、響應招標文件情況及售后服務承諾等,驗收工作流于形式。尤其是消防裝備實行集中采購后,一般由總隊組織集中采購,直接供貨到支隊,由支隊負責驗收。而支隊驗收小組往往是司令部門、后勤部門、監督部門隨便找個人臨時組成,驗收人員沒有參與招標評標過程,不了解裝備采購的有關情況,導致采購與驗收嚴重脫節,消防裝備質量得不到保證,讓不良供應商有“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機會,造成部隊的損失。同時,由于未建立對供應商的評價機制,沒有一個常設的管理機構去監管供應商售后服務工作,未將售后服務評價考核與供應商準入資格相掛鉤,導致供應商不重視消防裝備售后服務工作,售后服務工作嚴重滯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