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ection, use, and maintenance of safety, protective and occupational footwear
(ISO/TR 18690:2006, Guidance for the selection, use, and maintenance of safety, protective and occupational footwear, MOD)
目 次
前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式樣、結構和分類
5 種類標志
6 專業鞋的選擇
7 專業鞋的使用
8 專業鞋的維護
參考文獻
前 言
本標準修改采用ISO/TR 18690:2006《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的選擇、使用和維護》(英文版)。本標準與ISO/TR 18690:2006相比,存在如下差異:
——將國際標準的格式和表述轉化為我國標準的格式和表述,根據漢語習慣進行了編輯性修改,有些專業術語和定義按國內專業習慣用語進行了修改。
——刪除了ISO/TR 18690:2006中的前言。
——在5.1.1中增加了表2: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的基本要求。該表是對ISO/TR 18690:2006中5.1.1、5.2.1和5.3.1中引用的ISO20345:2004:表2、ISO20346:2004表2和ISO20347:
2004表2的匯總。
——刪除了ISO/TR 18690:2006中5.3.1的注,并將5.3.1中的附加要求單獨作為5.3.2的內容,相應的將原先5.3.2的內容則作為5.3.3的內容。
——對表9(現表10)進行了結構與技術性修改,增加了鞋的防護特性內容,刪除了微生物、化學物、細菌等三項內容。
——在7.1.4中,將“防滑是所有鞋(Ⅰ類和Ⅱ類)的基本特征,抗滑性的相關標準為EN 13287”改為“鞋的防滑基本特征包括防滑區域、防滑外底厚度、花紋高度”。
——在7.3中增加了一些關于導電鞋、防靜電鞋和絕緣鞋的使用說明。
——刪除了ISO/TR 18690:2006中7.3.3中的EN 50321:1999關于絕緣鞋的詳細規定中對類別的介紹及ISO20345:2004中對標記的介紹。
——刪除了ISO/TR 18690:2006中7.7.1中的“根據ISO17249規定”及“該類鞋上有鏈鋸象形標志和某一水平保護(圖3)”。
——刪除了ISO/TR 18690:2006中7.7.3部分。
——刪除了ISO/TR 18690:2006中7.8部分。
——在8.1中,將“EN 50321:1999”改為“GB 12011”,并增加了對導電鞋、防靜電鞋和絕緣鞋的檢查內容,同時根據檢查的內容重新歸類為三個小節。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廣州職安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鋼集團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廣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賽納集團有限公司、邯鄲廣源金米蘭鞋業有限公司、天津鴻緒工貿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元虎、王國華、王志、方妤、陳興隆、孟獻德、林中選、梁志強、莊潔凌。
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的選擇、使用和維護
1 范圍
本標準為使用者提供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的選擇、使用和維護的專業指導。
本標準適用于鞋的制造商、供應商、管理者和使用者。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2011 電絕緣鞋通用技術條件
GB/T 20991—2007 個體防護裝備 鞋的測試方法
GA 6—2004 消防員滅火防護靴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專業鞋 professional footwear
為保護穿著者足腿部免遭作業區域危害的作業用鞋(靴),包括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
3.2
安全鞋 safety footwear
具有保護特征的鞋,用于保護穿著者免受意外事故引起的傷害,裝有保護包頭,能提供至少200 J能量測試時的抗沖擊保護和至少15 kN壓力測試時的耐壓力保護。
3.3
防護鞋 protective footwear
具有保護特征的鞋,用于保護穿著者免受意外事故引起的傷害,裝有保護包頭,能提供至少100 J能量測試時的抗沖擊保護和至少10 kN壓力測試時的耐壓力保護。
3.4
職業鞋 occupational footwear
具有保護特征、未裝有保護包頭的鞋,用于保護穿著者免受意外事故引起的傷害。
3.5
內底 insole
用于構成鞋底部、制鞋過程中通常與鞋幫連接的非移動部件。
3.6
鞋墊 insock
用于覆蓋鞋部分或全部內底的可移動的或固定的部件。
3.7
襯里 lining
覆蓋鞋幫內表面的材料。
注1:穿著者的腳直接與襯里接觸。
注2:在裝有保護包頭的前部鞋幫被剖開處,或一個外部材料縫在鞋幫上形成一個袋裝入保護包頭,保護包頭下方材料起襯里作用。
3.8
花紋 cleat(s)
鞋底外表面凸出部分。
3.9
防刺穿墊 penetration-resistant insert
為提供穿透保護而放在鞋底組合體中的鞋底部件。
3.10
安全鞋保護包頭 safety toecap
裝在鞋內、用于保護穿著者的腳趾免受至少200 J能量沖擊和至少15 kN壓力傷害的鞋部件。
3.11
防護鞋保護包頭 protective toecap
裝在鞋內、用于保護穿著者的腳趾免受至少100 J能量沖擊和至少10 kN壓力傷害的鞋部件。
3.12
鞋座區域 seat region
鞋后部的幫和底區域。
3.13
導電鞋 conductive footwear
按照GB/T 20991—2007,5.10測量時電阻值不大于100 kΩ的鞋。
3.14
防靜電鞋 antistatic footwear
按照GB/T 20991—2007,5.10測量時鞋的電阻值大于或等于100 kΩ和小于或等于1000 MΩ。
3.15
電絕緣鞋 electrically insulating footwear
通過阻斷經由腳穿過身體的危險電流的通路來保護穿著者免受電擊的鞋。
3.16
特種工作鞋 specific job related footwear
從事特殊職業需配備的鞋,如用于消防員的鞋、防鏈鋸切割的鞋等。
3.17
風險 risk
對傷害的一種綜合衡量,包括傷害發生的概率和傷害的嚴重程度。
3.18
傷害 harm
對物質的損傷,或對人體健康、財產或環境的損害。
3.19
危險(源) hazard
可能導致傷害的潛在根源。
3.20
風險評定 risk assessment
包括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的全過程。
4 式樣、結構和分類
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的結構如圖1所示,起保護作用的部件與鞋構成一個整體,不損壞的情況下不能被移動。鞋的式樣如圖2所示,分類見表1。
表1 鞋的分類
圖1 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的結構
圖2 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的式樣
5 種類標志
5.1 安全鞋
5.1.1 基本要求
安全鞋內含保護包頭,保護包頭能夠抗200 J的能量沖擊和15 kN的壓力。基本要求見表2。安全鞋可以具備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保護功能,保護穿著者免受工作場所的職業傷害。
基本要求的標記符號為SB。
表2 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的基本要求
5.1.2 附加要求
附加防護要求見表3。
表3 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的附加要求
5.1.3 安全鞋種類標志
不同種類的安全鞋提供保護的符號見表4和表5。
表4 Ⅰ類(皮制鞋)
表5 Ⅱ類(所有全橡膠或全聚合材料)
5.2 防護鞋
5.2.1 基本要求
防護鞋內含保護包頭,保護包頭能夠抗100 J的能量沖擊和10 kN的壓力。基本要求見表2。防護鞋可以具備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保護功能,保護穿著者免受工作場所的職業傷害。
基本要求的標記符號為PB。
5.2.2 附加要求
附加防護要求見表3。
5.2.3 防護鞋種類標志
不同種類的防護鞋提供保護的符號見表6和表7。
表6 Ⅰ類
表7 Ⅱ類
5.3 職業鞋
5.3.1 基本要求
職業鞋內不含保護包頭,基本要求見表2。職業鞋可以具備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保護功能,保護穿著者免受工作場所的職業傷害。
基本要求的標記符號為OB。
5.3.2 附加要求
附加防護要求見表3。
5.3.3 職業鞋種類標志
不同種類的職業鞋提供保護的符號見表8和表9。
表8 Ⅰ類
表9 Ⅱ類
5.4 其他標志
所有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還應有下列標志:
a) 鞋號;
b) 制造商識別標記;
c) 制造商名稱;
d) 生產日期和有效期;
e) 類別符號和相應的標準編號;
f) 表3給出的功能符號。
標準編號與功能符號應一起標志。
6 專業鞋的選擇
6.1 風險評定
6.1.1 一般原則
6.1.1.1 生產經常單位和管理者首先應評定工作活動中的風險,如果風險不能通過其他方法消除,則應使用個體防護裝備。
6.1.1.2 為避免足部受到傷害,在選擇和使用鞋和腿部保護裝備之前,安全管理者和鞋的使用者應根據工作場所的防護需求相應種類正確選擇。
6.1.1.3 安全管理者應評定工作條件,包括危害的種類、范圍、持續時間和穿著者的個體需求。
6.1.2 風險評定的方法
有些傷害具有突發性。安全管理者應根據評定的危害種類選擇使用鞋和腿部保護裝備(表10)。在選擇和使用前,應重點注意以下內容:
a) 類別的檢查(帶有規定的功能符號和其他標記);
b) 所提供的防護不會引起其他的危害;
c) 適合于工作場所條件;
d) 滿足穿著者的人類工郊學特征和健康要求;
e) 裝備應能適應穿著者。
安全管理者應為相關作業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足部和腿部保護裝備。
表10 風險評定及鞋的防護特性
6.2 應符合的人類工效學特征
6.2.1 一般原則
當選擇鞋時,應考慮人類工效學的特征,風險評定時應包括該項目的評定。鞋的人類工效學特征包括重量、鞋底的硬度、透濕性、耐水性、鞋底能量吸收和防滑等。
6.2.2 穿著舒適
首先要選擇穿著舒適及合腳的鞋,此外還要考慮以下因素:
a) 鞋及其部件、配件可以來自不同的制造商;
b) 保護包頭不應夾腳,如夾腳宜更換鞋號;
c) 與踝骨保護連接的領口處應有填充料,以減緩對腿和踝骨區域的壓力;
d) 鞋舌有軟內墊,以緩解對腳背的壓力;
e) 具有抗菌功能,以避免因腳的排汗而發生腳癬;
f) 高腰靴(Ⅰ類)的透水性和吸水性很重要,良好的透氣性能減低靴內潮濕;
g) 食品加工作業靴如有可更換內襯,應每天更換其內襯;如不可更換,宜每天更換靴;
h) 盡量避免穿用他人的鞋、靴。
7 專業鞋的使用
7.1 防機械傷害
7.1.1 保護包頭的抗沖擊和耐壓力
安全鞋或防護鞋(I類或Ⅱ類)應符合的防護特征見表11。
表11 抗沖擊和耐壓力
7.1.2 抗切割、刺穿和尖銳物
Ⅰ類或Ⅱ類鞋的防護特征見表12。
表12 抗切割、刺穿和尖銳物
7.1.3 震動或振動保護
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Ⅰ類或Ⅱ類)還具備其他功能,后跟能量吸收(E)提供減少震動(像樓梯間下行)和振動保護。
7.1.4 防滑
鞋的防滑基本特征包括鞋的防滑花紋面積、防滑外底厚度及花紋高度。在被油污、清潔劑或水污染的地面上行走時,鞋的防滑功能很重要。防滑性能能有效減少穿著者在惡劣的路面及在寒冷的冰面上滑倒。盡管防滑鞋不能完全地防止滑倒,但是可以降低滑倒的風險。
7.2 防化學或微生物傷害
進行化學或化學原料相關工作,應使用防化鞋(靴)。防化鞋(靴)不會對每一種化學品都有防護作用,制造商應提供使用指導。使用者應根據化學品的種類來選擇防化鞋(靴)并進行測試;防微生物傷害的鞋(靴)應具有液體致密性和氣體致密性。
a) 安全鞋和防護鞋的外底在耐燃油性(FO)上應符合其基本要求,而職業鞋則是可選擇要求;
b) 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都可具備防化功能;
c) 在易燃化學品作業中使用的鞋(靴),應具備防靜電功能。
7.3 防電傷害
7.3.1 導電鞋
導電鞋(表3,符號C)用于需要在盡可能的最短的時間內將靜電荷減至最少,防止在有可燃氣體(或粉塵)的工作環境中因靜電而引起爆炸的危險。同時還應注意:
a) 導電鞋不應在有電擊風險中使用;
b) 在使用期間,由于屈撓和污染,導電材料制成的鞋的電阻值可能會發生顯著變化,應保持導電鞋在整個使用期限內消散靜電荷的設計功能;
c) 在使用導電鞋的場所,地面電阻應符合導電要求;
d) 在使用過程中,除了一般的襪子,鞋內底與穿著者的腳之間不應有絕緣部件。如果有鞋墊,則應檢查鞋/鞋墊組合體的電阻值;
e) 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Ⅰ類或Ⅱ類)都能具備導電功能;
f) 可移動的鞋內底和鞋墊會降低鞋的導電性能,穿著者進入工作區域時應進行鞋的導電性能的檢測;
g) 如果鞋底被污染,鞋的電阻增加使導電性能降低;鞋與地面的接觸不應降低鞋的導電性。
7.3.2 防靜電鞋
防靜電鞋(表3,符號A)用于需要通過消散靜電荷來使靜電積累減至最小,從而避免靜電火花引燃引爆危險。如果電擊風險尚未完全消除,則應使用防靜電鞋。另外還應注意:
a) 防靜電鞋不能為電擊提供完全的保護,因為防靜電鞋不完全絕緣;
b) 在使用防靜電鞋的場所,地面電阻應符合導電要求;
c) 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Ⅰ類或Ⅱ類)都可具備防靜電功能;
d) 可移動的鞋中底和鞋墊會降低鞋的導電性能,穿著者每次進入工作區域時應進行鞋的電阻測試;
e) 如果鞋底被污染,鞋的電阻增加使導電性能降低;鞋與地板的摩擦接觸不應降低鞋的保護性能。
7.3.3 絕緣鞋(表3,符號Ⅰ)
絕緣鞋能消除一定電壓的電擊危險,研究顯示心臟的肌纖維損傷與人體接觸的電流和接觸時間有關。在可能存在大的電壓差,如人站立時手與地面的電壓差值,當電流達到某一電壓水平,高電阻的絕緣鞋能提供保護作用。
a) 穿用電絕緣皮鞋和電絕緣布面鞋時,在工作環境應保持鞋面干燥;
b) 穿用任何電絕緣鞋均應避免接觸銳器、高溫和腐蝕性物質,防止鞋受到損傷影響其絕緣性能。
凡幫底有腐蝕、破損之處,不能再以電絕緣鞋穿用;
c) 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Ⅰ類或Ⅱ類)都可具備絕緣的功能,其應符合GB 12011的要求。
7.4 防惡劣環境的危險
安全鞋、防護鞋和職業鞋(Ⅰ類或Ⅱ類)可具備耐熱或防寒的功能,防護特征見表13。
防寒鞋(靴)內帶防寒內襯和內底,能在較惡劣的寒冷條件下防寒鞋(靴)能提供適當的保護。
表13 熱和冷環境中的保護
7.5 干燥和溫暖環境
在干燥溫暖的環境中,工作鞋(SB、S1、PB、P1、OB、O1或木底鞋)透氣性應盡可能的高。
7.6 潮濕環境
在潮濕環境中,需要穿著全橡膠或全聚合材料的鞋或可替代的皮鞋,皮鞋應符合透水性和吸水性的要求(WRU或S2、P2、O2、S3、P3、O3),可能條件下防水性能(WR)可作為附加要求。
7.7 特種工作鞋
7.7.1 防鏈鋸切割安全鞋
此類鞋防手持鏈鋸切割,在林業、建筑業等工作時手持鏈鋸切割及相關工作時應穿著該類鞋。
7.7.2 消防安全鞋
消防鞋應符合安全鞋的基本要求外,防火、隔熱、防水和抗切割功能應符合GA 6—2004的規定,還可附加抗刺穿、抗靜電等功能。
8 專業鞋的維護
8.1 檢查
8.1.1 外觀缺陷檢查
使用前穿著者應檢查足部和腿的保護裝備有沒有明顯的缺陷,損壞的保護裝備不允許繼續使用,安全管理者對缺陷應有充分的認識。
以下條款提供給穿著者用來評估鞋子的性能,包括:
a) 有明顯的或深的裂痕,達到幫面厚度的一半(圖3a);
b) 幫面嚴重磨損,尤其是保護包頭顯露出來(圖3b);
c) 幫面變形、燒焦、融化或發泡,或腿部部分的裂開(圖3c);
d) 鞋底的裂痕長大于10 mm,深大于3 mm(圖3d);
e) Ⅰ類鞋的幫面和鞋底分開距離長大于15 mm和寬(深)大于5 mm;Ⅱ類鞋出現穿透;
f) 曲撓部位的防滑花紋高度低于1.5 mm(圖3e);
g) 鞋的內底有明顯的變形。
穿著者直接用手檢查鞋(靴),如果出現上述a)~g)的特征,即應換鞋(鞋)子。注意檢測內襯或包頭的尖銳邊緣的毀壞情況,這些地方可能引起傷害(圖3f)。
8.1.2 電性能檢查
絕緣鞋應儲存在干燥的地方。每一次使用前,穿著者應檢查絕緣鞋有沒有明顯的缺陷。按照GB 12011規定,絕緣鞋每六個月應進行一次絕緣性能預防性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鞋不得作為絕緣鞋使用。
檢查地點和檢查時間應記錄在案。
如果導電鞋和防靜電鞋在可能被增加鞋底電阻的物質所污染的場所穿用,穿著者每次進入危險區域前必須經常檢查所穿鞋的電阻值。
在導電鞋和防靜電鞋的穿用過程中,一般不超過200 h應進行鞋電阻值測試一次。如果電阻不在規定的范圍內,則不能作為導電鞋或防靜電鞋繼續使用。
導電鞋和防靜電鞋應在安全的工作地點測試,避免意外傷害。
8.1.3 使用狀態及期限
扣緊系統(拉鏈、鞋帶、金屬扣、接觸系統和關閉系統)應在正常的工作狀態。
鞋的耐用性與使用的狀態有關,在正常情況下,聚氨脂底的鞋使用和儲存期限不超過3年,如超過期限需重新檢驗合格后使用。
不要使用超過有效期的鞋子。
圖3 鞋的狀態評估標準
8.2 清潔和養護
鞋和腿部保護裝備應進行清潔和定期保養,皮鞋應經常進行鞋油維護。在惡劣環境下,如采石場,鞋(靴)如何沒有適當的保養,其有效期也會很短。
足部和腿的保護裝備應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儲存。
使用后,潮濕的鞋子和配件應儲存在干燥通風處,但不要放在接近熱源的地方,避兔過于干燥而導致皸裂;將特殊的干燥材料放在鞋里也是一種干燥方法。
8.3 維護
安全管理者有義務確保鞋或腿部保護裝備符合規定的狀態,并確保必要的維修費用、備用的鞋(靴)、長期的保護和良好的干燥條件,如有缺陷應根據規定修復。
參考文獻
[1] GB/T20000.4:2003 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4部分:標準中涉及安全的內容.
[2] ISO20345:2004 個體防護裝備 安全鞋.
[3] ISO20346:2004 個體防護裝備 防護鞋.
[4] ISO20347:2004 個體防護裝備 職業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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