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慶三峽庫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
2010年以來,針對重慶地域和災害事故特點,我市采取“8+1”模式,對綜合應急救援力量建設進行了系統規劃,將社會應急優勢資源與現役、預備役部隊等主體力量進行整合,加強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即依托公安消防總隊成立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在各區(縣、自治縣)依托公安消防支(大)隊成立綜合應急救援支隊,鄉鎮(街道)依托政府專兼職消防隊成立綜合應急救援大隊,村(社區)依托民兵和志愿消防隊成立綜合應急救援中隊。市、區、縣(自治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分別由公安消防總隊、支隊、大隊主要領導兼任。市綜合應急救援總隊下設地震、抗洪搶險、森林滅火、道路交通事故、地質災害、水上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礦山搶險等8支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以及1支綜合保障隊,統一領導、管理、指揮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其中,綜合保障隊又細分為醫療、通信、電力、燃氣、物資、氣象、環境、市政、治安交通、道路運輸、地理信息、戰勤等12支市級應急救援保障隊伍。目前,全市四級綜合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已基本形成。
三峽庫區各區縣(自治縣)的應急救援力量正是基于市級綜合救援隊伍模式,建全了組織指揮體系,建立綜合救援隊伍,并開展了演練。從實際運轉情況來看,各級隊伍適時開展拉動演練,磨合隊伍,檢驗機制,為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也還有許多地方有待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尤其是在三峽庫區,現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多以行業或企業應急救援力量為主,普遍規模較小、實戰能力較弱。這種沿用全市應急救援建設的模式,看似分工細致、各司其職,但也存在條塊分割、信息不暢等問題。一是在管理體制建設上,缺乏一個綜合常設的權威機構,應急指揮與日常管理工作薄弱,覆蓋庫區各方面的聯動機制未能形成,而臨時性的戰時指揮機構由于基礎工作薄弱、經驗缺乏、準備不足,致使應急管理的政令不暢,決策指令難以及時到位。二是在管理機制建設上,由于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和單位的自成體系,應急救援職能分工雖有明確,但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的協調配合程度有限。重復建設,自選標準,容易造成社會救援資源的嚴重浪費,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能力尚不能達到預期效果。三是在管理手段上,科技含量有限,公共安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仍未建成,數據庫建設較為落后,未能形成覆蓋全社會的信息管理技術平臺和緊急救護網;缺乏物資儲備和資金保障機制,救災技術、設備、物資和力量處于相互分隔的狀態,救援能力不足,不能滿足動態管理工作需要。四是在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方面,由于隱患情況掌握不全,風險評估標準不明,一些特種突發事件隱患還未落實責任主體,針對性地編制應急預案,還未完全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已經編制完成的綜合、專項、保障及分預案等,未全面進行演練評估和修訂完善,未簡化編制操作程序和職能框圖,存在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的問題。五是在應急意識方面,社會心理防御能力明顯不足,保險意識薄弱,管理手段單一,基本停留在以政府為主的行政管理層次上,各種民間的非政府組織、社會救援機構、慈善捐助機構建設工作十分薄弱,與庫區突發公共事件救援的需求相比,還有較大差距。
三、公安消防部隊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中的戰略地位和優勢
從各類自然災害及其交通、建筑倒塌等安全事故救援來看,消防部隊已經成為一支主要力量,并在汶川、玉樹地震及溫州動車事故等各種救援中體現了其不可替代的優勢。消防部隊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中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定職責優勢。《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都要求要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作為應急搶險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干作用,承擔三大類19項搶險救援任務。《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要求各地要以公安消防隊伍及其他優勢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依托,建立或確定“一專多能”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除承擔消防工作以外,同時承擔綜合性應急救援任務,包括地震等自然災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難等生產安全事故,恐怖襲擊、群眾遇險等社會安全搶險救援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