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塌事故是我們消防部隊處置較多的搶險救援任務,近幾年來先后發生福州市閩侯縣“8.26”爆炸事故、廈門市“8.9”廠房坍塌事故、哈爾濱市人和世紀廣場地下工程“8.16”坍塌事故、石家莊市辛集市郭西煙花爆竹廠“7.28”爆炸事故等。這些事故有建筑物在施工過程中坍塌、有受爆炸的沖擊作用倒塌。處置復雜而艱難,再加上消防特種防護器具欠缺,消防員自身安全防護意識不強和措施不到位或指揮員指揮失誤,導致部隊在滅火戰斗和搶險救援中,容易發生消防員傷亡事故,給部隊、家庭和個人都造成了損失。因此,消防部隊如何做到既要保證消防隊員自身安全,又要成功處置災害,既要結合現有裝備實際,又要快速救人,以減少人員傷亡,是擺在當前各級指揮員面前一個無法回避的重大問題。
一、建筑物坍塌事故的特點
(一)突發性。建構筑物坍塌事故的原因比較復雜,或者是人為破壞,如石家莊爆炸案;或者是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等;或者是存在設計缺陷等。除個別自然災害有一些先兆外,大部分坍塌事故都不可預見,瞬間發生,使正在工作、生活的人們來不及做出有效的反應和抗御,就被埋沒在磚瓦水泥的廢墟中。
(二)破壞性大。正是由于建筑物坍塌事故具有突發性,大量的人員和財產來不及做出防范和轉移就被埋沒,人員受到致命傷害,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其破壞力之大,災后恢復時間之長,都遠勝過其它災害。
(三)救援困難。事故發生后,現場秩序比較混亂,一方面遇難者家屬及幸存者迫切地搜尋親人,一方面救災隊伍先后到達,互相交叉影響,而且在現場存在著觸電、燃氣爆炸、有毒氣體泄漏以及發生火災的危險。救援展開的環境不利。救災人員對坍塌現場內部的情況一無所知,救援是在無明確目標條件下展開,盲目性比較大。
二、消防部隊在坍塌事故救援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一)消防部隊職責不明確,體制不健全
從我國來看,《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部隊“除保證完成本法規定的火災撲救外,還應當參加災害或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這里雖然對消防部隊擔負事故搶險救援任務作了明確規定,但在執行任務時的具體職責和地位并未明確界定。而從我國現行災害救援體制不難發現,一旦發生某種災害,往往是公安、消防、衛生、交通、軍隊等諸多部門聯合作戰,而對于建筑物坍塌事故,在救援中消防部門經常處于主導地位。但由于職責并未明確,消防部隊在執行任務時需和其它部門聯系協調,有時還需市政領導親自下達命令。個別消防部隊領導甚至怕承擔責任而不愿意具體指揮,消極參戰。大部分消防站都沒有針對建筑物坍塌事故的救援預案,這些都造成救援現場指揮混亂,不僅使救援行動展開緩慢,嚴重影響了事故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且極易發生消防員傷亡的事故。
(二)缺乏先進的救援工具和防護工具
由于我國消防部隊一直以滅火為主要任務,配備的裝備器材也以滅火器材最多。
近年來,許多城市雖組建了消防特勤隊,裝備了部分特勤器材,但主要針對的是化工、核放射等事故,而應對建筑坍塌事故的專業設備很少甚至沒有。
專用裝備科技水平不高。坍塌事故救援原來不是消防部隊的“主業”,其它參加救援的部門也只是“專業相近”,大家都沒有針對性的武器裝備,現場救援人員很多,器材也帶了不少,但真正用上的卻不多。最后經常是赤手空拳上陣,既費人力,又費時間,再加上適合建筑倒塌事故救援的防護裝備的短缺,所以在此過程中,就容易造成消防員身體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