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法治消防”建設
1.完善消防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堅持依法行政。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需求,制定出臺《浙江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技術要求》等地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修訂《浙江省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辦法》,加強建筑電氣、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外墻保溫系統和外墻裝修、中小旅館和多產權建筑等消防安全法制和標準建設,形成較為完善的切合浙江實際的地方性消防法規體系。
2.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按照《關于全面實施“防火墻”工程切實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的要求,依法進一步履行好消防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員會制度,定期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考評體系,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責任目標考核內容。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監督管理,督促社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消防安全自我約束制度,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制,強化火災事故責任追究。
3.健全消防聯合執法機制。進一步完善消防安全信息通報和聯合執法機制。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強化多警聯勤執法工作機制建設,及時將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消防行政審批、消防產品、消防專項治理等信息通報相關部門。規劃、建設、安監、質監、文化、工商、商務、教育、衛生、交通、民政、農林、鐵路、民航、廣電、旅游、體育、文物、人防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對行政許可或監管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應嚴格把關;對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應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等部門處理,形成監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