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撲救超高層建筑火災需要注意的幾個方面
(一)舉高車輛的使用
1.舉高車輛在撲救高層建筑火災中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有限,尤其是針對超高層建筑100米以上的部位幾乎無能為力。
2.舉高車輛同時具備救援和射水功能時,救援和射水的工作高度需要特別注意,不能一概而論。救援高度條件允許時可以接近最大工作高度,但是射水高度則必須慎重考慮,操作時應適當降低工作高度,盡量調整轉臺位置,從有可能翻倒的一側射水,減小射水反作用的影響,保證車輛上裝部分的穩定性,以免工作斗、梯臂因水流反作用力產生嚴重晃動,造成人員和車輛發生危險。
3.舉高車輛進行射水作業時為達到最大射水高度,應適當保持與起火建筑的距離。以下是一組舉高車射高與建筑距離的測試數據:
車型
舉高能力 停靠距離(米) 作戰能力(米)
森田25米曲臂登高平臺消防車 10 20—36
20 5—44
30 20—53
森田30米曲臂登高平臺消防車 10 5—37
20 3—51
30 10—51
森田50米曲臂登高平臺消防車 20 41—68
30 36—81
馬基路斯30米曲臂登高平臺消防車 10 26—37
20 地面—51
30 23—51
馬基路斯30米城市搶險救援登高平臺消防車 10 24—29
20 18—42
30 24—47
博浪濤90米曲臂登高平臺消防車 30 42—96
40 32—109
注:停靠距離為舉高消防車轉臺中心點距目標建筑物的距離。
作戰能力指舉高臂極限高度下,水炮最大仰俯角射流所及高度。
但是,需要說明舉高車在實際作戰時停車位置受道路和周邊環境的限制,出水不一定能夠達到理想狀態中的最大射高。
4.舉高車進行救援時在考慮到的負重界限(架梯位置的高度及水平距離)的基礎上,只要沒有靠近建筑物的障礙物、使用工作斗的障礙物、打開支腳的障礙物,可以適當靠近建筑物部署舉高車以利于救援。這點與射水應與建筑保持適當距離的情況剛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