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將于7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
《條例》共設7章49條,規范了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工作人員;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當地同級軍事機關、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相鄰地區同級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信息共享、應急聯動機制。《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突發事件信息。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及時、準確地報道突發事件信息。《條例》規定,本省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年度績效考核范圍。《條例》還就預案編制、應急演練、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風險評估、應急培訓、應急救援隊伍、物資儲備保障、應急平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評估總結、應急知識宣傳等工作作出規定。
《條例》是我省首部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綜合性、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省應急管理法制建設邁上新臺階,必將對依法推進全省應急管理工作深入開展,全面提升預防和應對處置突發事件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