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幼兒園要教學生應急知識……6月1日,記者從省人大獲悉,《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擬出臺。市民如有意見或建議,今日起至30日可通過網絡(江西人大新聞網)、信件、傳真(0791—88850390)、電子郵件(huanglh@jiangxi.gov.cn)等方式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反饋。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3小時內報告省政府
據了解,《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可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將按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發生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縣級人民政府應在事發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事發后3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對突發事件處置將實行分級負責制,堅持人員救助優先。
致突發事件發生或擴大將擔民事責任
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未按照規定制定應急預案的;未對不符合突發事件應對需要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未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或者未向社會公布的;未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動態管理和檢查、監控的;突發事件發生后歪曲、掩蓋事實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包庇對突發事件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同時,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屬于行政、事業單位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未按照規定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的;未按照規定組建應急救援隊伍的;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演練的。
此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機關單位應建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
學校、幼兒園、圖書館、醫院、商(市)場、影劇院、休閑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公園、旅游景區(點)等公共場所,其經營、管理單位應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學校、幼兒園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也應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學校、幼兒園要教學生應急知識
學校、幼兒園應將地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洪澇、火災、交通事故、溺水、觸電、燒傷、中毒、傳染性疾病等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開展應急知識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