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國辦發﹝2013﹞16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首次提出要每年對省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考核辦法》是從體制、機制建設上對政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科學總結和豐富完善,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動消防事業發展的重要指導性文件。貫徹落實好《考核辦法》,對于建立健全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全面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構建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從根本上改善我國消防安全環境,保障消防事業科學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考核辦法》共12條,分別明確了考核原則、對象、方式、等級和結果運用、責任追究等具體要求,并從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方面分解細化了16個大項、48個小項考核計分內容。其中,火災預防部分,包括消防安全源頭管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火災高危單位監管、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消防教育培訓等五個方面內容;消防安全基礎部分,包括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設施、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滅火應急救援等六個方面內容;消防安全責任部分,包括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單位主體責任、經費保障和責任追究等五個方面內容。
根據《考核辦法》規定,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牽頭,會同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組成考核組,每年4月底前對各省級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實地考核。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每發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扣20分,不得評為“優秀”等級;發生特別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后,由公安部向省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考核結果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級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經國務院審定后的考核結果,交中央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根據《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