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制定并落實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隱患,并根據需要停用相關設備,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報告事故隱患現狀,報送風險評估結果和治理方案。
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一般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改正的,予以查封,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分包不得“分掉”安全生產責任
條例還明確了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的責任。據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應當明確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但不得約定勞務分包單位承擔主要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通過租賃設備的方式將施工作業或者工程發包給設備租賃單位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得將安全生產責任轉移給設備租賃單位。
此外,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進行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不得將安全生產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定期開展救援演練,事故發生1小時內要報告
如何防止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對政府來說,應建立應急救援預防體系。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同樣,高危行業和較大危險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也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一小時內,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