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法制辦就《云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請提出意見的單位和個人于13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至省法制辦。電子郵箱:231717895@qq.com;聯系電話(傳真):0871-63623600。
為應急救援人員買保險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以民兵、預備役人員、保安員等人員參加的應急救援隊伍;共青團、紅十字會、青年志愿者協會、學校可以組建以青年志愿者和專業志愿者為骨干的應急志愿者隊伍;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專業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應急救援、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按相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配備必要的專業器械、設備和安全防護裝備。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沒有工作單位的,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向社會公布應急避難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避難場所和應急疏散通道地點、方位等信息向社會公布,同時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危險源、危險區域及采取相應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條例文本規定: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事業單位每年至少開展1次應急演練;學校、幼兒園每年至少組織開展2次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應急演練;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慈善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
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事件須快速上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聯絡員制度,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州(市)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應在2小時30分內將突發事件信息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應當在4小時內上報國務院。
應急處置可征用單位個人財產
按照該《條例(草案)》文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征用時應當向被征用人出具《應急處置征用憑證》。
遲報瞞報責任人將被撤職
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事件信息;未確定或者未向社會公布應急避難場所、應急疏散通道、隔離治療和觀察場所;未公布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情況等12種情形一旦發生,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報告突發事件擬罰3萬元
有關單位一旦發生以下8種情形,將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進行備案;發生突發事件未及時進行先期處置或者處置不當;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應急征用;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所在地行政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未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未按規定設立與應急需求相適應的應急物資儲備庫;未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動態管理和定期檢查、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