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近5年,又一場大地震突襲四川。危急時刻,為保證抗震救災的效率和資金的規范使用,四川省財政廳在第一時間下發《關于加強“4.20”蘆山特大地震救災緊急采購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在救援工作中涉及災民緊急救治、安置、防疫和臨時性救助等應急采購項目的執行程序和方式。
災害面前,“按制度辦事”成為第一準則。而如今,在我國的部分地區,以往無法可依的應急采購開始步入制度化軌道。
應急采購制度化趨勢初顯
我國幅員遼闊,地理氣候條件復雜,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再加上一些其他突發性事件,災害常常不期而至,應急采購需求也隨之而來。
記者了解到,《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不適用于本法。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邊實踐,邊摸索”成為《政府采購法》實施之初各地應急采購的主要特征。
2003年非典時期,各大醫院急需大量急救車、呼吸機等醫療用品,許多地區和機構也由此開始近距離接觸應急采購,并采取了有針對性的方式。例如,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在當時果斷出臺了《非典期間采購項目緊急政府采購辦法》,制定實施了“現場報價、現場論證、現場驗貨、現場談判、現場采購”的5項現場采購措施,并歷經過1個多月的應急采購,完成了超多家醫院超過6000余萬元的應急醫療用品采購項目。
此后,隨著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一些地區將應急采購操作經驗上升為管理制度。例如,2007年1月,深圳市出臺《深圳市政府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對應急項目的情形、處理程序及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并明確了應急狀況下審批及采購的具體時限。
自2008年汶川地震后,業內掀起了關注和探討應急采購的高潮。實踐層面,山東、甘肅、邯鄲等多個地區出臺了應急采購管理辦法,應急采購的制度化趨勢初顯。此外,山西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濟南市政府采購中心等一些操作機構建立了應急項目采購預案,明確了具體應急采購項目的操作方式。
效率和規范的權衡
“重大災害下的應急采購會產生爆發性的需求,并且需求緊迫、需求種類多,這都會導致供需間矛盾加劇。如在地震后,災區需要大量的帳篷、藥品和食品等,如何在最短時間內有序有效地采購到物品與服務,才是問題的關鍵。”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分析說。
在保證采購效率方面,限時辦結往往是應急采購中不可或缺的要求。例如,深圳市在《關于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對項目審批及實施的具體時限進行了明確。監管部門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采購方式申請的審批,其中,對于因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需應急采購的項目,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采購方式的審批;采購單位在采購方式明確后3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采購中心申報采購;采購文件編制完成后1個工作日內確認采購文件;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確認中標結果。
采購方式的選擇被視為影響效率的直接因素。“在緊急狀態下,應首先對災難的類別和層級進行劃分,采購方式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進行選擇。對于需求緊急的采購項目,如震后對食品、帳篷等物資需要就近及時采購的,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但采購價格需要評估和公開;而對于需求緊急但可以適當延緩物資與服務需求的采購項目,則可采取除詢價等以外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盡可能尋找到更好更適合的供應商。”徐煥東認為。
實踐中,濟南市政府采購中心在采購緊急預案中特別說明,緊急采購中可采用較簡便實用的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采購,在評審中,可對供應商的商務資質弱化處理,可作出只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參與交易的法人地位和生產能力的資質,對于其他諸如技術方案、生產工藝和設備等常規采購所必須具備的技術說明應當盡量弱化,盡可能不影響緊急采購項目的順利實施。
“應急采購中明確各方責任并加強項目監管是不容忽視的環節,由于采購量大,市場或許會存在供不應求的局面,雖然鮮有企業會在這種時刻發國難財,但我們也不能忽視這種潛在風險。”甘肅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副主任陳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了解,甘肅省已在2010年出臺了《應急項目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其中對應急狀況下的供應商范圍做出說明,采購人可優先選擇曾經在政府采購項目中中標且履約良好的企業,可從應急采購供應商庫中選擇供應商,且原則上應選擇3家以上供應商進行詢價。同時,為避免發生供應商在應急采購中囤積物資、哄抬價格的事件發生,甘肅省明確應急采購價格不得高于事件發生前價格水平,若有違反,經查實后供應商將被列入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3年內不得進入甘肅省政府采購市場。
建立完整的應急采購制度
盡管部分地區已建立起了應急采購制度,但在專家看來,從整體上看我國的應急采購制度建設仍處于探索初期。
“有相當多的地區尚未出臺任何規定,或者只有遇到特定災害時才下發專門通知進行"一事一定"式的規范。而部分地區出臺的相關規定,也存在效力層級較低、條文較為簡單、內容不夠完整等問題,且各地的執行方式差異明顯。”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專家分析說。
對此,徐煥東認為,必須在中央層面上建立起完整的政府應急采購制度以及災難采購儲備制度,通過規范的程序和方式保障重大災害情況下的采購與供應有序進行。
觀點
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
對于需求緊急的采購項目,如震后對食品、帳篷等物資需要就近及時采購的,可以采取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但采購價格需要評估和公開;而對于需求緊急,但可以適當延緩物資與服務需求的采購項目,則可采取除詢價等以外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盡可能尋找到更好更適合的供應商。
甘肅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公室副主任陳軍:
應急采購中明確各方責任并加強項目監管是不容忽視的環節。由于采購量大,市場或許會存在供不應求的局面,雖然鮮有企業會在這種時刻發國難財,但我們也不能忽視這種潛在風險。
遼寧省營口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王連洪:
緊急狀況下采購需求的提出要盡量言簡意賅,各部門要密切配合,主要領導更需靠前指揮,因為很多決策都需當機立斷。由于時間緊、需求量大且繁雜,在采購實施中不宜將項目分包,而應按品種、按明細報價,盡可能地滿足采購需求。對產品情況的把握和供應商的選擇,需要日常信息量的積累。而這一切都應基于采購預案的提前制定,這樣才不會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