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背景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世界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數基本保持在50萬人左右。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占非自然死亡人數的1/4左右,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公害。我國自2000年以來,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數都在10萬人左右,平均每天有將近300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達17%左右,這與發達國家2%的交通事故致死率相比高出近9倍(如表1和表2所示)。
造成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上述狀況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交通事故緊急救援不力是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居高不下和致死率高的一個主要原因。我國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員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救援不及時和救援措施不當造成的,據我國衛生部的資料表明, 在1000例交通事故傷者中, 只有14.3%乘救護車到達醫院[1] 。法國的實踐表明,對于交通事故重傷者,在30分鐘內獲救,其生存率為80%,在90分鐘內獲救,其生存率僅為10%以下,而我國交通事故死亡者中大約40%為當場死亡,60%死于送往醫院途中或在醫院中死亡[2] 。
由此可見,加強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緊急救援工作,是十分迫切的。
2 國內外交通事故救援現狀
2.1國外事故救援現狀
西方發達國家在交通事故緊急救援方面有許多先進經驗和成功做法,在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法規建設、機構設置、救援隊伍、急救方案決策和支持保障體系等方面, 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緊急救援體系, 為減少交通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美國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完善的“緊急救援醫療服務系統(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System, 縮寫為EMS)”,雖然該系統用于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者提供緊急醫療救援,但更側重醫療資源的配置和緊急預案的制定。德國則不同,它在現有的醫療資源和應急手段的基礎上,單獨形成了一套專門的交通事故快速反應與緊急救援機制。
2.2國內事故救援現狀
2002年1月10日公安部、衛生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搶救機制的通知》, 明確要求各地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搶救機制,實現“110”、“120”和“122”急救信息聯動和反饋制度,切實提高交通事故現場急救能力。部分省、直轄市也設立了道路交通救援委員會,并且在縣市成立了相應的委員會,指導其交通事故緊急救援工作。
上述形式的交通事故救援對控制我國交通事故損害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從總體來說,我國交通事故救援工作還只是處于起步階段,救援工作還存在很多問題:
(1)救援力量分散,救援職能交叉
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工作,涉及到諸多的業務部門,如:交通警察部門、醫務部門、消防部門、特殊物品處置部門等,這些救援力量往往缺乏協調和統一的工作機制,造成資源的分散,在臨時組織救援力量時,存在責任不明、機制不順等問題,影響了救援力量作為統一整體作用的發揮。
(2)重傷員搶救,輕交通管制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工作,大多數只注重傷員的醫護救援工作,而輕視交通基礎設施的維護、現場交通秩序的疏導和事故前方路段的交通誘導等工作,加劇甚至產生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擁堵問題,有時還導致二次事故的發生。
(3)反應遲緩,裝備落后
在我國交通事故救援工作中,由于救援信息網絡化建設的落后和部分參與救援的人員對事故現場的不熟悉,導致救援車輛不能及時出發和選擇最佳的救援路徑,延誤了事故的救援時間,以致救援效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