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由于救援力量的分散和救援經費的缺乏,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裝備不及、數量上不足,而且技術上也較為落后,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相當一部分的鄉鎮衛生院沒有救護車,部分縣級醫院的救護車也已超期服役。一旦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這些地區只好從其它地方調集救援設備(如車輛拆破器),嚴重延誤了寶貴的救援時間。
(4)救援預案分級不實際[3]
目前,我國各大中城市的交警支隊和交警大隊,均對一般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交通事故編制了相應的緊急救援預案,預案中對交通事故救援指揮機構、救援人員分工均作了明確要求。
事故救援預案按死亡人數和財產損失作為預案的啟動條件,有些不切實際。因為死亡人數和財產損失的統計是在緊急救援后或是在救援過程中完成的,而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是無法預知人員傷亡情況和財產損失的,尤其是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中大約60%是死于送往醫院途中,或是在醫院中死亡。
3 關于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工作的對策
為推進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的發展,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根據我國國情,在充分利用現有救助資源的基礎上,并參考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與歷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3.1道路交通救援工作應依托于城市緊急救助系統
城市緊急救助系統的任務是在重大意外突發事件中, 承擔城市的緊急醫療救援指揮任務。目前全國各大、中、小城市均已成立了城市急救中心及所屬的急救網絡,其系統建設和急救網絡相對已比較成熟,并且在全國已初步形成了北京、廣州、上海和重慶四種模式。
城市緊急救助系統將各種信息與通信資源進行了完整的系統集成,將110報警服務臺、119火警、120急救、122交通事故報警臺納入統一的指揮調度系統,不僅使各部門、各警區和各警種形成了統一的調度平臺,還可以將資金集中使用。
將道路交通緊急救援工作依托于城市緊急救助系統,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緊急救助系統的資源和急救網絡,避免了各種“急救中心”的重復建設,解決現行道路救援工作中的力量分散、機制不順和裝備落后等狀況,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應、救援能力和科學決策水平。使我國的交通急救事業更快的走向完善和成熟。
就目前我國城市緊急救助系統參與搶救的突發性事件來看,使交通緊急救援工作依托于城市緊急救助系統的資源和網絡也是合理的。以1987年至2002年重慶主城區發生的271起突發大型災害事件為例[4](如表3所示)。
從表3中可以看出,城市緊急救助系統處理的各類突發事故傷害中,以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為最嚴重和最為常見。其中,交通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的49.3%,受傷人數為總受傷人數的51.7%,遠比其它類型的突發災害所占比例要大。可見,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是城市緊急救助系統的工作主體,將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的建設依托于城市緊急救助系統是十分必要的。
3.2加強事故現場的交通管制
加強對事故現場的交通管制,為現場的搶救工作提供良好的秩序,并在事故影響范圍內,為途徑現場的車輛和行人提供信息服務,必要時可以提供車輛繞行方案,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避免二次事故的發生。事故處理結束后,撤銷對事故的交通管制并提供交通恢復信息服務。
3.3強化黃金一小時救護制
根據醫學界的搶救“黃金一小時”法則,對受傷人員的搶救越及時,一些病危傷員越有可能保住生命。但交通事故發生后第一到達現場的往往是過往的車輛駕駛人、乘車人非專業救助人員,這些非專業的救助人員才是最有條件在“黃金一小時”內采取措施搶救受傷人員的人。
因此,建議對每個申請考取機動車駕駛執照的人,都必須讓其接受醫療組織的必要的急救知識培訓,掌握在交通事故現場對受傷人員的初步救護技能。并且出臺相應的交通法規,從法律上規定對途經事故現場車輛駕駛員都有責任和義務對事故傷害者進行救助并發送呼救信號。
3.4對交通事故救援預案重新分級
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預案以死亡人數和財產損失作為預案啟動條件是不實際的,應該以事故發生時交通受害者的人數作為啟動條件。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求救人員是無法確定當時人員傷亡狀況和財產損失的,因此救援預案的啟動條件也就無法確定,從而導致將重特大事故當成“一般”交通事故進行處理。而以事故發生時的交通受害者人數作為救援預案的啟動條件,則可以避免這種狀況的發生,極大地挽救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4 結束語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工作,目前還只是處于起步階段,但機遇與挑戰同在,希望與困難并存,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及公安、衛生、消防、市政和保險等部門的進一步協調,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緊急救援工作一定會朝著快捷、高效的方向不斷前進,屆時定能更好的保證交通安全、降低事故損失,更好的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