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緊急救助員配備要求
A.1 緊急救助員配備原則
社區公共場所應配備緊急救助員,以對突發事件對受害人員實施必要的救援。緊急救助員是經過培訓和考核具備相關能力的人員。對緊急救助員的考試考核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有關標準。
A.2 緊急救助員級別劃分
緊急救助員共設三個等級,即:
——緊急救助員(國家職業資格四級);
——高級緊急救助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
——緊急救助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
A.3 各級緊急救助員的基本條件
A.3.1 緊急救助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經緊急救助員職業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
——連續從事相關職業工作2年及以上;
——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公安、消防、武警等復員軍人。
A.3.2 高級緊急救助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取得緊急救助員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及以上,經高級緊急救助員職業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緊急救助員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及以上;
——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7年及以上。
A.3.3 緊急救助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取得高級緊急救助員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及以上,經緊急救師職業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高級緊急救助員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