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綜合防災減災社區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總體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政府領導、部門指導、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全面推進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組織體系、工作機制、隊伍建設、預案制度、物質裝備、宣傳教育等各項能力建設,充分調動和發揮各部門、各單位和社區居民在防災減災工作中的積極性,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全面提高各區(縣)和街道(鄉鎮)所屬社區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工作效率,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國家和個人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切實加強本市綜合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提高城鄉社區綜合防災減災的整體水平,促進城市有序運行和首都安全穩定。
第二條 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有關規定,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指示精神和《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結合國家減災委《關于加強城鄉社區綜合減災工作的指導意見》(國減發〔2011〕3號)和民政部關于防災減災工作的相關要求,落實好本市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標準。
第三條 總體要求 立足當前,著眼于中國特色世界城市建設,構建處置有力、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綜合防災減災工作體系,創建與首都國際化大都市相適應、高標準的綜合防災減災社區,滿足本市及時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建設工作納入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社會基本服務體系,量力而行,統籌發展。社區綜合防災減災建設工作納入區縣政府議事日程,加大資金投入,為推動本市綜合防災減災社區建設工作的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保證。
第四條 工作原則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應急救助與生活保障相結合、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應急響應與長期準備相結合、城鄉統籌與協調發展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部門配合,整合和調動社區防災減災資源的原則;
堅持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作用的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原則,尤其要切實增強高層住宅密集社區應對突發事件的救助能力,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第五條 有關定義 本標準涉及的社區是指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圍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共同體。綜合防災減災社區是指通過長期以社區為主體開展綜合防災減災工作,能有效降低轄區居民及財產遭受突發災害的威脅,并能隨著災害發生及時做出恰當應變,迅速采取正確應對措施的社區。社區居民是指有固定居所、長期(或定期)居住在轄區內的居民,包括領取居住證的外來人口。對因城市建設和改造等特殊原因而未及時成立居(村)委會的社區,其所屬的街道(鄉鎮)要做好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確保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此類“臨時社區”能夠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第六條 標準使用 本標準是促進首都綜合防災減災社區規范化管理、合理確定綜合防災減災社區的工作規范,是衡量有關必備的綜合防災減災設備和設施建設水平的全市性標準,也是創建“全國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地震安全示范社區”、“平安社區”、“安全社區”等社區建設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