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確定甲、乙類生產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2、在接觸毒物、有窒息性氣體或射線等易造成嚴重中毒或嚴重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3、高壓、高頻帶電設備或超過規定的磁場強度、電場強度標準,易于觸電或會造成嚴重傷害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發生飛濺金屬或氧化鐵皮的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5、鑄造車間熔煉和澆鑄高溫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6、外露的高速運轉或移動設備的周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7、在使用有毒或易燃、易爆氣體的設備或管道時,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必須對生產的物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并進行標識,設置警示標志,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六、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1、必須設置明顯的防火、防暴經營標志。責任單位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重大危險源場所要明確崗位責任人,消防設施、設備必須保持完備良好狀態。
3、存在爆炸危險的場所,電機、照明應采取防保型,要避免因接觸不良、超負荷或過熱而產生火花或著火,正確設置避雷裝置,檢修照明采取安全燈具,避免機械性撞擊。
4、易燃、易爆場所嚴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域吸煙,嚴禁明火取暖和焚燒可燃物,嚴禁在防爆區域裝設電熱設備。
5、設置完善的安全裝置,如安裝報警器、在壓力容器上安裝安全閥等,安全裝置要按規定維護校對,保持處于良好狀態。
6、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暴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7、加強對可燃物質的管理,大宗可燃物質必須按品種堆放,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8、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接、切割前要進行徹底清洗、置換,并經檢測,可燃液體、氣體含量低于爆炸下限2倍。
9、從事相應崗位的職工要掌握安全知識,每年接受安全培訓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