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危險化學品的需求不斷擴大,同時危險化學品安全形勢也日益嚴峻。每年全國發生上百起危險化學品事故,危險化學品單位如果能第一時間及時、正確、有效的采取應急救援行動,可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的傷亡和財產的損失以及環境的破壞。但時常危險化學品事故因沒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導致事故的擴大。國家安全生產總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布2009年45號文“關于因施救不當造成傷亡擴大事故的通報”,近年連續發生因施救不當或盲目施救造成傷亡擴大的較大事故,事故主要原因之一是現場救援人員施救時沒有用氣體檢測儀檢測工作場所的有毒氣體含量,也沒有配備個人防護裝備。
我國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該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六條 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
然而,我國沒有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的統一標準。危險化學品單位在應急救援物資配備上沒有可參考的依據,導致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的不合理、不規范,管理上沒有形成相應的制度。大多數危險化學品單位沒有或只是少量配備了應急救援物資,常常難以滿足本單位事故救援任務的需要。政府部門缺乏監督檢查的依據,無法有效規范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的配備。因此,制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規范危險化學品單位救援物資的配備,對提高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和保障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