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區縣應急指揮工作機制。
1.區縣應急委機制的啟動。
對于發生在城六區、天安門等重點地區的一般突發事件和發生在遠郊區縣的一般及較大突發事件,以及暫時難以判斷級別的突發事件,由發生地區縣應急委、重點地區管委會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部門和單位協助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并隨時掌握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2.進一步加強市級專項應急指揮部和區縣應急處置工作銜接。
按照相關預案規定,專業處置主責單位和屬地區縣應急委領導應迅速到達現場,按照“誰先到達誰指揮、逐步移交指揮權”的原則,統一指揮調度現場處置工作。隨著現場指揮部的設立,按程序將現場指揮權逐步移交至專業處置主責單位到場最高級別負責同志。
3.強化街道(鄉鎮)先期處置組織工作。
強化區縣、街道(鄉鎮)在人員轉移安置、社會治安、后勤保障方面的體系建設。接到預警信息或突發事件發生后,街道(鄉鎮)要立即組織群眾轉移疏散、引導救援、上報受災情況,并在上級單位到達現場后移交指揮權,繼續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四)應急救援力量的現場處置機制。
預警發布或突發事件發生后,各相關部門和應急隊伍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和指揮命令,第一時間作出響應。
1.應急隊伍備勤待命或快速趕赴現場機制。
相關應急隊伍接到預警信息后,要進入待命備勤應戰狀態,或快速趕到指定地點待命;接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指令后,迅速趕赴事發現場。
2.應急通行機制。
專業處置主責單位應及時會同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啟用應急通行證件,共同研究確定應急通行路線,并通報參與處置工作的相關部門;對于沒有應急通行證件的車輛,專業處置主責單位應及時將車輛信息和行駛路線通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組織公安交管部門、屬地公安分局在相關路線部署警力,必要時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為應急救援隊伍及裝備運輸車輛快速到達現場提供通行便利,提高應急處置效率。適時啟動重大突發事件情況下收費公路社會車輛暫時免費通行的措施。
3.應急資源統一調度管理機制。
到達現場的應急隊伍、物資等資源,要首先向現場指揮部報到或登記,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
4.現場管控機制。
由屬地公安部門和基層政府負責,立即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確定核心封控線、安全封控線,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加強現場指揮員、應急隊伍、記者等人員及工作車輛、救援車輛進出現場的證件管理,做好現場秩序控制、交通管制、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5.現場信息報送機制。
應急隊伍應及時將隊伍行進和到達情況、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現場遇到的問題等信息,動態報送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負責全面收集傷亡損失、現場處置、隊伍物資、后期保障等信息,及時向市應急辦及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人員傷亡、處置階段性進展情況和各類需求信息隨時上報。
6.現場后勤保障機制。
區縣政府和街道(鄉鎮)負責做好綜合保障工作,為現場指揮部提供場地、辦公設備,以及飲食、流動廁所、環衛清潔等基本生活后勤保障。
7.現場信息采集與技術支撐機制。
專業處置主責單位到達現場后,迅速建立與市應急指揮中心、專項應急指揮部和區縣的通信聯系,并搭建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的臨時通信網絡。根據需要,屬地區縣派遣應急移動指揮通信車趕赴現場,市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應急指揮部協調應急通信車到達現場提供應急通信保障。現場指揮部依托應急指揮移動通信系統、市電子政務專網或公眾通信網等現場通信資源,快速搭建現場指揮部技術平臺,實現與市應急指揮中心、專項應急指揮部和區縣的網絡連通。在偏遠山區等通信信號覆蓋較弱的地區,及時借助衛星通信手段實現應急指揮暢通。充分利用照相機、手持攝像機、車載攝像機等設備,實現突發事件現場圖像信息的快速采集與傳送。市民防局要為區縣應急移動指揮通信車配備微波傳輸單兵無線終端設備。
(五)社會公眾的響應機制。
積極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作用,形成“政府為主導、市民為主體、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動員響應工作格局。
1.先期處置指揮員制度。
接到預警信息或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要立即明確先期處置指揮員,在第一時間做好人員轉移疏散、引導救援、信息報告等工作。
2.社會單位和公眾響應機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突發事件預警及其提示信息,迅速做好應急準備,開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街道(鄉鎮)、公安派出所報告發現的隱患和受災情況;要服從行業主管部門、街道(鄉鎮)的指揮和安排,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要配合做好道路交通管制、關閉旅游景點、中止大型活動、錯峰上下班、學生停課等具體響應措施。
社區(村)積極組織市民開展自救互救,提供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由市交通委負責組織,地鐵、公交、出租車等公共交通系統加強運營服務,延長運營時間。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實際需要,及時開放辦公樓、體育館、商場、賓館、飯店等場所,提供應急避險安置服務。
3.應急志愿者響應機制。
預警信息發布后,各級應急志愿者組織進入待命狀態,并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后,由事發地區縣團委(志愿者聯合會)統一組織,充分發揮本地區應急志愿者現場救援的作用。對前來支援的應急志愿者組織及個人,由事發地區縣團委(志愿者聯合會)負責,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相關救援,同時做好信息上報工作。
八、加強善后處置和恢復重建
按照“科學依法、統分結合、屬地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保險機制的作用,提升善后處置的法制化、社會化、專業化水平。
(一)明確領導機構及主要職責。
1.同步啟動善后恢復工作。
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經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批準,迅速成立市善后工作領導機構,統籌協調各項善后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或相關單位。
2.制定并落實善后處理措施和恢復重建計劃。
按照短期恢復與長遠發展并重的原則,市善后工作領導機構及時制定善后處理措施和恢復重建計劃,落實資金、物資和技術保障。
3.確定各相關部門職責。
根據職責分工和責任主體,發揮民政、交通、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衛生、人力社保、水務、金融、保險監管等部門在救災善后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指導區縣、協調各方完成目標任務。按照屬地負責原則,將各項救災善后工作分配落實到受災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村)。
(二)明確主要工作任務。
1.突發事件損失評估。
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專業技術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和評估。自然災害災情數據由市民政局統一匯總、統計、上報,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的統計數據可分別由市安全監管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門和單位統一匯總、核實和上報。各種重要數據需經市善后工作領導機構主要領導審核、市主要領導審定后,統一對外公布。
2.突發事件應對評估。
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由專業處置主責單位牽頭,會同市應急辦、市監察局等單位和屬地區縣及專家,調查、分析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對信息報送、應急決策與處置等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委托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應對工作事后第三方評估。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易引發不穩定的問題,要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3.恢復重建規劃與實施。
有關部門和區縣組織力量盡快恢復受影響地區的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盡快組織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居民飲食、住宿等基本生活。
4.救助、補償與撫恤。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和生活困難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設施修建計劃,對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居民進行妥善安置。衛生部門組織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因應對突發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由專業處置主責單位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和辦法。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依法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和因災傷亡的人員給予救助和撫恤,對見義勇為人員依法確認,對因公犧牲者進行認定和追認烈士等工作。
(三)明確工作機制。
1.依法善后機制。
堅持情、理、法相統一,運用法制化手段,依法依規、統分結合、公平公正解決群眾安置、災害救助、遺體處理等重要問題。
2.社會組織參與機制。
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公益性團體和組織,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工作條例的規定,積極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善后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3.輿情引導機制。
由市善后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會同市委宣傳部,及時宣傳善后恢復重建工作,積極引導輿論,并及時反饋、督辦社情輿論反映的突出問題。
4.市場及政策扶持機制。
更加重視保險機制在突發事件事前防災備災和事后補償中的作用,擴大保險覆蓋面。有關部門及區縣將損失情況及時向保險監管部門和保險機構通報,協助做好保險理賠和糾紛處理工作。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賠案受理、定損、賠款支付工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損失評估情況和有關規定,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行業給予費用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資助等政策扶持,組織提供物資、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