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安網訊:日前,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后的《甘肅省地震應急預案》,同時廢止2006年2月13日印發的《甘肅省地震應急預案》。新預案進一步規范了地震災害事件應急中省、市、縣三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的地位、責任與相互關系,完善了地震災害分級負責體制,更具指導性、適應性和可操作性。
新預案按照災害嚴重程度將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應急響應相對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按照新預案,省內城市發生3.5級以上地震、蘭州市發生3.0級以上地震、農村地區發生4.0級以上地震后,省地震局要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及時報省委、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上報上級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同時,對不同嚴重程度的地震災害采取不同規模的應急模式,成立9個工作組協同應急,明確了牽頭單位、參加單位及各工作組的職責。
新預案確定了11項地震應急措施,包括搜救人員、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安置受災群眾、搶修基礎設施、加強地震現場監測、防御次生災害等,并對各項應急措施的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
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