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坍塌事故的特點
(一)突發性。建構筑物坍塌事故的原因比較復雜,或者是人為破壞,如石家莊爆炸案;或者是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等;或者是存在設計缺陷等。除個別自然災害有一些先兆外,大部分坍塌事故都不可預見,瞬間發生,使正在工作、生活的人們來不及做出有效的反應和抗御,就被埋沒在磚瓦水泥的廢墟中。
(二)破壞性大。正是由于建筑物坍塌事故具有突發性,大量的人員和財產來不及做出防范和轉移就被埋沒,人員受到致命傷害,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其破壞力之大,災后恢復時間之長,都遠勝過其它災害。
(三)救援困難。事故發生后,現場秩序比較混亂,一方面遇難者家屬及幸存者迫切地搜尋親人,一方面救災隊伍先后到達,互相交叉影響,而且在現場存在著觸電、燃氣爆炸、有毒氣體泄漏以及發生火災的危險。救援展開的環境不利。救災人員對坍塌現場內部的情況一無所知,救援是在無明確目標條件下展開,盲目性比較大。
二、消防部隊在坍塌事故救援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一)消防部隊職責不明確,體制不健全
從我國來看,《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部隊“除保證完成本法規定的火災撲救外,還應當參加災害或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這里雖然對消防部隊擔負事故搶險救援任務作了明確規定,但在執行任務時的具體職責和地位并未明確界定。而從我國現行災害救援體制不難發現,一旦發生某種災害,往往是公安、消防、衛生、交通、軍隊等諸多部門聯合作戰,而對于建筑物坍塌事故,在救援中消防部門經常處于主導地位。但由于職責并未明確,消防部隊在執行任務時需和其它部門聯系協調,有時還需市政領導親自下達命令。個別消防部隊領導甚至怕承擔責任而不愿意具體指揮,消極參戰。大部分消防站都沒有針對建筑物坍塌事故的救援預案,這些都造成救援現場指揮混亂,不僅使救援行動展開緩慢,嚴重影響了事故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且極易發生消防員傷亡的事故。
(二)缺乏先進的救援工具和防護工具
由于我國消防部隊一直以滅火為主要任務,配備的裝備器材也以滅火器材最多。近年來,許多城市雖組建了消防特勤隊,裝備了部分特勤器材,但主要針對的是化工、核放射等事故,而應對建筑坍塌事故的專業設備很少甚至沒有。
專用裝備科技水平不高。坍塌事故救援原來不是消防部隊的“主業”,其它參加救援的部門也只是“專業相近”,大家都沒有針對性的武器裝備,現場救援人員很多,器材也帶了不少,但真正用上的卻不多。最后經常是赤手空拳上陣,既費人力,又費時間,再加上適合建筑倒塌事故救援的防護裝備的短缺,所以在此過程中,就容易造成消防員身體的傷害。
(三)缺乏相關的訓練
目前,全國許多消防局都結合實際建立了許多消防模擬訓練設施,例如煙熱訓練室、化工事故救援訓練場、交通事故救援訓練場、水上救援訓練場等,也有一些相應的教學訓練軟件,但專門的建筑物坍塌救援訓練比較少,許多消防員根本不知道發生倒塌事故后應該怎么辦,我國的四個消防科研所以及一些教學研究機構在建筑物坍塌救援方面的理論研究也很膚淺。
就建筑倒塌事故來說,有起自身的特點,所以必須進行相關的訓練才能有備而戰,臨危不亂。首先,倒塌的建筑是個很催如的結構,容易發生再次倒塌,造成救援人員的傷亡。其次,在建筑倒塌的現場必然會伴隨者其他次生災害的發生,比如,漏電、火災、可燃氣體或液體的泄露等。最后,為了搜索和解救建筑殘骸中的被困人員,大型機械很難派上用場,這就要求消防員人力搬運建筑殘骸,勢必造成時間長、難度大的困難,如果保護措施不到位,這對消防員的身體也容易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