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世界上各種自然災害頻發,地震、火山噴發、干旱、泥石流、山體滑坡、海嘯等一個個自然災害給地球帶來了一次次難以修復的重創。同樣,肆虐的自然災害也頻頻侵襲我國,2008年汶川地震帶、2010年的玉樹地震、西南地區的持續干旱等等。面對頻發的多種自然災害,面對災難造成的人員和財產的重大損失,我們在痛惜痛心的同時,更多地應該思考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災害損失,即提升防災減災的能力和水平。
一、我國防災減災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在防災減災管理機構設置方面較多地延續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分災種的行業垂直管理模式,而這種模式隨著政治體制改革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步伐逐步加大,越來越暴露出響應遲緩、多頭管理、效能低下、資源浪費等弊端,在綜合性災害或多種災害齊發的復雜局面下,很難形成應對災害事件的統一指揮調度。
2、在應急預案管理方面沒有一體化的綜合災害應急預案體系。雖然近幾年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編制了大量的災害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但是這些由各災害相關部門起草的應急預案,缺乏全局意義上的宏觀設計和總體考慮,可操作性和協調能力較差,在災害救援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很難適應多種災害并發的局面。
3、在各級政府的日常工作中對防災減災重視程度不夠,對于經濟建設與防災減災應該有機結合的指導思想認識不夠明確,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基礎測報設施建設方面支持不夠,投入不足,與防災減災工作要求不相匹配。
4、在防災、減災、救災方面偏重于救災,而不是在防災、減災方面多下功夫,缺乏防范災害的未雨綢繆之策,更多的是災害發生后的亡羊補牢之舉。
5、在救災的過程中要沒有充分體現自力更生的精神。救災要以自救為主,互救、國家救助為輔,目前各級政府還沒有建立防災、減災、救災的社會動員機制,很多災區群眾在災害發生后不是積極開展自我救助,而是以“等、靠、要”的思想等待國家和社會力量的救助,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利用對災情的重報、謊報來騙取國家救災款項的事情發生。
二、提升防災減災能力的幾點建議
為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輕災害事件給社會和公眾帶來的生命財產損失,應從立法、完善機制、機構建設等幾個方面加強我國防災減災的能力和水平。
1、加快防災減災綜合性法律的立法進程。要打破過去部門立法的模式,努力改變單純依靠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起草法律法規的做法,拓寬法規起草渠道,探索委托專家起草、跨部門聯合起草等新途徑,盡快制定我國防災減災的綜合性法律,從法律層面上規定政府在處理災害事件中的職權和職責,確定依法處理災害的法治原則。
2、建立強有力的防災減災綜合管理機構。應急管理體制的科學與否往往直接決定災害事件應急處理的成敗和效率。因此應結合實際,成立一個處理各種災害事務的綜合管理機構。該機構應該是權力相對集中、有可靠資金保證的權威機構,有權對各種災害部門實行統一領導和指揮。同時建立不同層次的災害專門管理機構和救援力量,根據災害的種類、規模、災害程度和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分級管理和啟動相應級別的指揮和救災體系。
3、建立應對災害的快速反應機制。在災害救援力量的指揮和調度上要充分利用并整合現有的救災資源,建立和強化各災種(如消防、化工、地震、礦山等)及軍隊救援力量之間的支援與合作機制,形成包括應急指揮管理、救援行動指揮、專業救援機構、后勤支援與保障等統一的、強有力的災害緊急救援指揮體系,力爭在最短時間內為政府的救災決策提供快速、準確的依據,并組織各種社會救援力量實施救災行動。
4、各級政府要把防災減災工作真正列入議事日程。應對自然災害不是哪一個部門的事情,需要各方配合,協同作戰,相對于政府而言,水利、地震、民政等職能部門的權限和號召力要弱很多。上一級政府要把防災減災的能力和水平作為對下一級政府的考核指標,甚至可以作為一票否決的量化指標。各級政府是應對各種自然災害的權力機構和責任機構,所以無論是防災或是減災,都需要政府牽頭,各方配合,從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投入、籌建和完善各種設施上加大支持力度。例如:興建應對各種自然災害的網絡、臺、站,利用科技的力量做到預測信息盡早共享,并根據災害預測信息制訂減災預案。
5、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提高危機的社會應對能力。應在保持我國現有政治和行政動員的基礎上建立廣泛的、有效的災害社會動員體系,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災害應急中的作用。應加強全民的災害應對教育,有計劃地組織全體社會公民進行經常性的災害應對教育和準備,加強應對各種自然災害的演練,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做到臨災不慌,臨災有序。例如汶川地震時“最牛學校”的出現,已經向我們展示了經過抗震演練師生們的應急逃生成果,非常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6、建立防災減災管理中的信息披露機制。災害事件所涉及的公共信息不同于國家安全信息,應該及時、公開、透明地披露,以達到穩定社會和公眾信心的目的。開展災情的信息披露,讓公眾了解各種災害發生的過程,掌握一定的災害自我保護的技能,有利于增強全社會在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應對能力,也有助于加強公眾對政府的監督力度,提高各級政府應對各種災害的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