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消防安全基礎防控,提升基層消防管理水平
(七)規范鄉鎮、街道消防管理。健全基層消防組織,鄉鎮、街道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的消防工作機構,村(居)民委員會明確1—2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深入推行消防安全網格精細化管理,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落實基層管理責任,鄉鎮、街道要定期組織開展檢查考評,嚴格獎懲。
(八)加強農村、城鄉社區消防工作。進一步加大農村、城鄉社區消防投入,加強農村、城鄉社區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設立公共消防器材配置點,配備必要消防器材裝備。大力開展“零火災村鎮”、“零火災社區”創建活動,實行農村消防安全戶戶聯防和城鄉社區消防工作區域聯防制度,督促所有農村、城鄉社區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約,每周進行防火檢查,每月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全面實施消防警務室戰略,賦予農村、城鄉社區警務室消防工作職能,積極開展“消防工作示范警務室”創建活動。
(九)拓展巡防、保安隊伍消防職能。進一步加強“巡防、消防一體化”工作,明確治安巡防隊消防工作職責,量化工作標準,逐步配備消防電動巡邏車、高壓細水霧滅火裝置和常用滅火器材,提升其排查火災隱患、消防宣傳教育、處置初起火災和初期應急救援救助能力。推進“保安、消防一體化”工作,將消防知識納入保安培訓、資格考試內容;實行消防專業保安派駐制度,向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消防控制室派駐消防專業保安。
四、嚴格社會單位消防管理,控牢火災防范重點
(十)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嚴格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組織,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設施和器材裝備,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滅火疏散演練,真正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自我負責的消防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單位員工的消防安全執行責任,組織開展全員培訓和崗前、輪崗培訓,使每一名員工“懂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本崗位火災防范要求”和“會查改火災隱患、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十一)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質監等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分行業、分類別制定消防管理標準,形成覆蓋全行業的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各社會單位要深入貫徹落實《社會單位消防安全“三會三化”建設規范(DB41/T627—2010)》,全面推行標準化管理,提升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四個能力”。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全部達標,2012年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一般單位全部達標,2015年所有社會單位全部達標。
(十二)創新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動態評價體系,廣泛開展消防安全等級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與單位安全評估、星級評定、信用等級評定等直接掛鉤。將單位消防安全狀況納入財產保險、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評定內容。探索成立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組織,將消防工作納入行業管理、服務、培訓、評比內容,積極參與當地組織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大型消防宣傳活動。連鎖經營的商場、酒店、餐飲等大型企業要實行集約式消防管理,統一管理組織形式和制度,將消防安全理念融入企業文化,全面提升管理層次。
(十三)從嚴管控火災高危單位。按照“從高從嚴管理、超常措施防范”的原則,督促全省所有超大型商場市場、大型公共娛樂場所、大型易燃易爆單位建立“防消聯勤”專職消防隊、設立消防應急執勤點。強化人員密集、易燃易爆、高層地下建筑等易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從嚴審批,從嚴管理,督促落實火災防范措施。推行火災高危單位消防管理“四員”制度,對每一家火災高危單位,公安消防部門明確首席監督員、首席滅火指揮員;單位自身明確應急疏散首位引導員、末位巡查員,加強日常管理監督和滅火疏散演練。
五、深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有效改善社會消防安全環境
(十四)適時開展綜合性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各地要注重提升社會消防安全整體水平,探索建立防控火災隱患的長效工作機制。適時組織公安、安全監管、行政執法、工商、文化、衛生等部門開展綜合性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活動,加強溝通配合,聯合執法。積極調動基層安全監管、治安、巡防、保安等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延伸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觸角,及時消除各類火災隱患。
(十五)持續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根據形勢任務和地區特點,持續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高層地下建筑、勞動密集型企業、生產和商業密集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三合一”場所、“九小”場所以及建筑消防設施、消防產品等專項治理,嚴密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堅持常態化檢查與每日夜查、錯時檢查相結合,堅決治理堵塞通道鎖閉出口、關閉建筑消防設施、可燃有毒材料裝修等重點問題,強化管控措施。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十六)堅決整治重大火災隱患。完善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社會公告、限期銷案制度。對公安部門依法提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當地政府要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對不能按期整改,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實施停業整改。將城中村、商業密集區、棚戶區、“三合一”場所、“九小”場所等“亂點”納入城市改造總體規劃,確保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