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安網訊:為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管理,促進應急救援裝備科學合理、安全有效利用,充分發揮應急救援裝備效能,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規定,重慶市特制定《重慶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管理辦法(試行》。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3月5日
重慶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管理,促進應急救援裝備科學合理、安全有效利用,充分發揮應急救援裝備效能,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是指安監系統組織采購和配發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車輛、檢測檢驗儀器、防護器材、救災裝備、搶險工具、通訊設備等。
第三條 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與技術標準。
第二章 裝備配備
第四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根據轄區危險因素的特點和擔負的任務需要,精心編制裝備方案,多渠道籌措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保障資金,通過加大財政預算投入、政企聯建、融資租賃等形式,不斷提高裝備水平。
第五條 應當由市級統一采購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可以根據實際需求提出配置建議和申請,經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織審核后報市安監局審批,統一實行政府采購。
第六條 統一全市安監系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標識,噴寫“重慶安監”、“重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字樣。
第三章 裝備管理
第七條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市安監局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的建設規劃、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和調度使用。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分別負責本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的計劃、使用、維護、保養、報廢、更新和日常監管工作。
第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管理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并配備或指定專職或兼職裝備管理人員,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保證應急救援裝備處于完好狀態。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要嚴格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管理。
(一)結合地方實際,建立健全裝備臺帳和派遣、審批、使用、維護、保養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裝備底數清、狀態好、調度靈;
(二)應急救援車輛應按規定完善車輛牌照、保險等相關手續,按時檢查以及維修、保養,凡車輛狀況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的,嚴禁使用;
(三)按裝備性能合理編制和配備專(兼)職操作人員,并強化操作技能、業務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十條 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每半年對應急裝備在用狀態進行檢查、核對,并將有關情況報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第四章 裝備使用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是執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任務的專用裝備,嚴禁擅自轉讓、租借或改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的用途和存放地點。
(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專用于事故應急救援、應急演練、事故調查處理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特種裝備操作人員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持證上崗,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程;
(三)應急救援車輛駕駛人員應當所持證照齊全,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駛,文明行車。嚴禁使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車輛從事娛樂、婚喪、旅游等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無關的非公務活動,嚴禁非緊急公務時使用警燈、警報器。
(四)嚴禁私自噴涂以及偽造、涂改、冒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標志,嚴禁私自拆卸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警燈、警報器等標識;
(五)發生險情時,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裝備應當服從上級的統一調配和指揮,密切與各參與單位的協同合作。
第十二條 凡達到國家法定報廢要求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裝備,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報廢,并經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核準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違反上述規定,由市安監局責令整改或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取消所在區縣(自治縣)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