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15日電(記者徐博、何宗渝)國務院國資委15日發布了《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業防范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暫行辦法》共分正文六章四十二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為總則。闡述了《暫行辦法》的目的、依據,明確了中央企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定義,以及國資委應急工作監管職責。
第二章為工作責任和組織體系。要求中央企業應建立和完善應急管理責任制,履行應急管理職責,并明確了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應急管理領導負責制,重點規定了中央企業建立應急管理組織體系,要求成立應急領導機構,設置或明確應急管理綜合協調部門和專項分管部門。
第三章為工作要求。明確中央企業必須貫徹落實國家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建立健全以“一案三制”(即應急預案、應急體制、機制、法制)為主要內容的應急體系,并按照應急管理四階段的要求,分別從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第四章為社會救援。強調中央企業必須履行社會責任,協助政府應對處置相關突發事件;并對救援保障、捐贈、信息報告提出了要求。
第五章為應急管理監督與獎懲。重點對中央企業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和在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如何獎勵,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如何進行責任追究做出了規定。
第六章為附則,對突發事件的分類分級和境外中央企業等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