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器材分類
4.1按器材結構可分為:
a)繩索類:如逃生緩降器、應急逃生器、逃生繩;
b)滑道類:如逃生滑道;
c)梯類:如固定式逃生梯、懸掛式逃生梯;
d)呼吸器類:如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化學氧消防自救呼吸器。
4.2按器材工作方式可分為:
a)單人逃生類:如逃生緩降器、應急逃生器、逃生繩、懸掛式逃生梯、消防過濾式自救呼吸器、化學氧消防自救呼吸器等;
b)多人逃生類:如逃生滑道、固定式逃生梯等。
5配備
5.1適用場所
5.1.1繩索類、滑道類或梯類等逃生避難器材適用于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的二層及二層以上樓層。
5.1.2呼吸器類逃生避難器材適用于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的二層及二層以上樓層和地下公共建筑。
5.2適用樓層(高度)
5.2.1逃生滑道、固定式逃生梯應配備在不高于60m的樓層內;逃生緩降器應配備在不高于30m的樓層內;懸掛式逃生梯、應急逃生器應配備在不高于15m的樓層內;逃生繩應配備在不高于6m的樓層內。地上建筑可配備過濾式自救呼吸器或化學氧自救呼吸器,高于30m的樓層內應配備防護時間不少于20min的自救呼吸器。地下建筑應配備化學氧自救呼吸器。逃生避難器材配備樓層(高度)見表1。
5.2.2其他逃生避難器材的配備樓層(高度)參照國家指導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確定。
表1 逃生避難器材適用樓層(高度)
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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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逃生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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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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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緩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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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掛式逃生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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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逃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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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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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濾式自救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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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氧自救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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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樓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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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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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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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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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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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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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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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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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及地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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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配備數量
5.3.1逃生避難器材的配備數量應滿足器材可救助人數之和不小于逃生避難人數的要求。
5.3.2各類場所的逃生避難人數及逃生避難器材可救助人數的計算方法參見附錄A.
5.4配備數量的減免
當建筑物的設計符合GB 50016或GB 50045的要求,并且按GA 654的要求進行管理時,其配備的逃生避難器材可相應減少.
5.5變更
當建筑物的用途發生變更或建筑物內的人員數量、建筑結構、裝修、消防系統發生改變時,應重新確定該建筑物內逃生避難器材的配備。
5.6產品要求
配備在建筑物內的逃生避難器材應為通過國家指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逃生避難器材的實際使用高度不得超出國家指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中的參數范圍。
6安裝
6.1安裝位置
6.1.1逃生緩降器、逃生梯、逃生滑道、應急逃生器、逃生繩應安裝在建筑物袋形走道盡頭或室內的窗邊、陽臺凹廊以及公共走道、屋頂平臺等處。室外安裝應有防雨、防曬措施。
6.1.2逃生緩降器、逃生梯、應急逃生器、逃生繩供人員逃生的開口高度應在1.5m以上,寬度應在0.5m以上,開口下沿距所在樓層地面高度應在lm以上。
6.1.3 自救呼吸器應放置在室內顯眼且便于取用的位置。
6.2安裝方式
6.2.1逃生滑道的入口圈、固定式逃生梯應安裝在建筑物的墻體、地面及結構堅固的部分。逃生緩降器、應急逃生器、逃生繩應采用安裝連接栓、支架和墻體連接的固定方式,連接強度應滿足相應設計要求。懸掛式逃生梯應采用夾緊裝置與墻體連接,夾緊裝置應能根據墻體厚度進行調節。除固定式逃生梯外其他產品應設置在專用箱內。
6.2.2逃生避難器材在其安裝或放置位置應有明顯的標志,并配有燈光或熒光指示。
6.2.3逃生緩降器、逃生梯、逃生滑道、應急逃生器、逃生繩等產品的使用說明或使用方法簡圖應固定在產品使用位置。自救呼吸器產品使用說明或使用方法簡圖應在其產品外包裝上。
6.2.4逃生緩降器、懸掛式逃生梯、逃生滑道、應急逃生器、逃生繩展開后不應和建筑物有干涉現象,逃生緩降器、應急逃生器、逃生繩的繩索垂線與建筑物外墻問的距離應大于0.2m,固定式逃生梯的踏板以及逃生滑道的外側與建筑物外墻間的距離應大于0.3m。
6.2.5逃生緩降器、逃生梯、逃生滑道、應急逃生器、逃生繩安裝時在水平方向應保持一定間隔。逃生緩降器、應急逃生器和逃生繩的繩索垂線間距以及逃生梯、逃生滑道外側間距應大干1.Om,以防止使用過程中的相互干涉。
6.2.6逃生緩降器、應急逃生器、逃生繩的安裝高度應距所在樓層地面1.5 m~1.8 m;逃生滑道進口的高度應距所在樓層地面1.0m以內。
6.2.7完全展開后的逃生緩降器和應急逃生器的繩索底端、懸掛式逃生梯最底端的梯蹬、固定式逃生梯最底端的踏板、逃生繩的底端距地面的距離應在0.5m以內,逃生滑道袋體末端距地面的距離應在1.0m以內。
6.3其他逃生避難器材的安裝位置和安裝方式應滿足相應設計及安全使用要求。